董事--到底是真懂或假懂,還是什麼都不懂,真的很難懂,
當初只被徵詢要不要當董事而已,其他簽名或會議參予以及好康的事情都沒份,
但就這樣無緣無故成為董事,真的很莫名奇妙,到現在又因公司欠稅問題被限制出境,
還真的倒大楣,好啦抱怨也沒有什麼路用,看看該怎的處理就怎麼處理,處理過程如下:
1.首先財政部來函限制出境100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00080639號函,千禧年公司欠稅金額3佰26萬8906元。
2.調閱公司資料94年11月22日府建商字第09406579900號函廢止該公司(70449869),並到商業處抄錄公司資料(案號:10081065700號)分機6529。
3.分析法律關係:
董事之一的林小姐認為:董事長是法定清算人,當時結束沒註明,我們提供詳細資料盡快辦理Agita。
本人看法如下:
(一)依據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除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係以董事為清算人。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清算人為公司董事,但章程或股東會可另外選任清算人。
(二)林小姐提到:
1.公司董事長是法定清算人是與上開規定(公司法第322條)有出入。
2.他提到(當初公司結束時沒有註明,董事長係法定清算人),但依上開規定,欲以董事長為清算人,需在章程記載或股東會選任,如果未按此程序,僅在公司資料上註明是有爭議的。
綜上:
1.林美華的作法是有爭議的,而且你何時成為董事也不清楚?董事會也都沒參加過,更沒有出資參予該公司,所以你擔任該公司董事資格是有爭議的。
2.我們已經準備進行訴訟了,所以沒有必要跟她們走。
3.等拿到確認之訴判決後,只要解除限制出境就可以,沒有必要再跟她們有任何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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