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 星期四

法官集體貪污很正常????

台法官集體收賄案6人收押
2010-07-14 (15:57)
頭條日報報導:在台灣,當地傳出法官集體貪污醜聞。特偵組與台北地檢署共同偵辦這案。經過長達10多個小時的審訊,台北地方法院14日下午2時許,就多案件作出裁定,3名法官、1名檢察官及2名懷疑為中間人的女性收押。

被收押的涉案人員包括台高等法院法官李春地、陳榮和、蔡光治,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邱茂榮,及前民意代表何智輝的秘書謝燕貞、蔡光治的友人黃賴瑞珍。

何智輝被控在苗栗縣長、民意代表任內,在新竹銅鑼開發等案中貪污,一審被重判19年。但高院今年5月更一審,逆轉改判無罪。台特偵組接獲檢舉發現,疑有法官、檢察官收賄,替何智輝脫罪。經過長時間調查取證,特偵組13日上午同步搜索涉嫌收賄司法官的辦公室等34處地點,拘提、傳喚被告及證人20名,並於 13日晚間以貪污及貪污共犯等為由,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上述6人羈押禁見。

台檢調單位13日晨還前往何智輝住處拘提何智輝,但未果,懷疑已逃脫,正在緝拿中。此外,檢調單位還搜索了高院法官林俊明的辦公室,但並未約談。台媒體稱,這是台灣司法史上查辦司法官貪瀆案規模最大的一次。

據了解,被收押的法官中有兩人是承審銅鑼案更一審合議庭的受命法官與審判長,另一名地檢署檢察官曾任職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何智輝被疑利用在苗栗時的人脈認識合議庭成員,進而行賄以求擺脫官司。

私會被告 法官林德盛遭撤職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7.21 03:26 am


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審理台東縣前縣長吳俊立貪瀆案時,私自與吳會面,另向他承辦案件的林姓告訴人女兒長期借車代步,還與陳姓女被告發生婚外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昨天將他撤職,林的八百八十餘萬元退休金也因此泡湯。

林德盛曾申請退休,因本案被停職受阻。至於他與吳俊立見面一小時廿分,是否另涉貪瀆,仍由花蓮地檢署偵查中。

包括林德盛(改名林德倫)在內,十年內已有五名法官遭公懲會撤職。一位公懲委員指出,法官和案件被告私下會面,誰還會相信司法,林應受重懲。

林德盛被認定三大違失,都和案件當事人牽扯一起。第一件是去年六月廿二日晚上到吳俊立台東岩灣的別墅與吳會面,時間達一小時廿分鐘;二是向由他審理的一件殺人案被害人女兒借用一輛BMW休旅車長期代步;三是與他審理的陳姓女被告婚外情。

陳姓女被告曾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林德盛是承審案件的受命法官,陳女獲判無罪,因檢察官未上訴而定讞。林被拍到和陳女在公開場合親暱摟抱、接吻,且共宿康橋飯店兩次。

【2010/07/21 聯合報】@ http://udn.com/

何智輝密宴審判長陳榮和 至少10攤

水戶餐廳 上演無罪宴

自由電子報〔記者劉志原、吳岳修、林俊宏/台北報導〕檢調追查,何智輝銅鑼案更一審審判長陳榮和,竟在宣判前與被告何智輝、同僚蔡光治各攜女伴,密赴北市吉林路水戶日本料理吃大餐,違反法官不得與被告私下接觸的司法倫理鐵律,且這是一席「無罪宴」,陳榮和酒足飯飽,更當場「宣判」何某無罪;檢調正追查,陳是否當天就先收下「前金」。

五月十二日何智輝更一審被判無罪後的幾天,原班人馬又回到水戶餐廳開「慶功宴」,接著五月二十六日,陳榮和再收到中間人高院法官蔡光治帶進法院的一百卅六萬元,檢調研判這筆已是「後謝」。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昨天痛批,案件審判長在宣判前,竟和案件被告密約吃飯,「實在太離譜!」水戶日本料理許經理昨天表示,不方便透露客人隱私,但的確看過「長得很像何智輝的人」在包廂吃飯,餐敘客人男女都有。

在場女伴 都不是元配

檢方查出,何智輝的「水戶宴」至少十次,經常都是點一桌上萬元的懷石料理,參與者為何智輝、何的女助理謝燕貞、陳榮和與女友魏清華、蔡光治法官及其女友黃賴瑞珍,女伴均非元配,有時還有一名杜姓律師在場,一行人進餐廳時,均被錄影蒐證。

檢方指出,陳榮和還沒接下銅鑼案時,就與何智輝多次飲宴,次數最多的就是水戶日本料理,也偶爾到國軍英雄館、上品魚翅等地餐敘。九十八年十二月,銅鑼案由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竟「神準」分案到陳榮和的刑十庭,由受命法官李春地審理,何智輝要求陳榮和幫忙,但他雙手一攤說:「我不是受命法官!」

何智輝決定由第二管道,透過自己好友、也是李春地同學的板檢資深檢察官邱茂榮牽線,計畫向李春地行賄,但李春地「請不動」,沒到過水戶吃飯,後來邱茂榮勸李,李春地不受賄的態度漸軟化。

更一審合議庭三位法官中,兩票即可決定判決結果,何智輝即放棄買通陪席法官黃斯偉。四月初,何、陳等人於水戶餐廳再次吃飯,決定要先處理好李春地。

四月十三日,何智輝託邱茂榮將三百五十萬於中山堂地下停車場交給李春地,李立即要邱轉告何智輝採取「無罪答辯法」,要何在次日的言詞辯論庭上「切斷獎勵金」關連性,何智輝至此認定無罪在望了。

四月廿日,蔡光治女友黃賴瑞珍打電話給何智輝的助理謝燕貞說「可以放鞭炮了」,數日後何智輝、陳榮和、蔡光治即各自帶著女伴赴水戶餐廳,陳榮和當場在宴席上意氣風發的跟何說,「判決結果就是無罪!」

私下往來 違法官守則

五月十四日,也就是判決後兩天,何智輝將兩百萬元交給蔡光治的女友黃賴瑞珍,五月廿六日黃賴瑞珍將其中一百五十萬交給蔡光治,由蔡帶回高院轉給陳榮和,但檢方後來只扣到一百卅六萬。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昨天表示,法官與承審案件被告私下往來,違反「法官守則」,將送公懲會審議。

2010年7月7日 星期三

詐騙高手行騙兩岸

一、緣起
中國浙江省公安廳於2000年10月,追查一宗假冒公安詐騙案,發現幕後有多個兩岸跨境詐騙集團,引起公安部重視,列為2010年1月1日後的首要任務, 兩岸警方便稱此專案為「1011」專案。
警方發現,多個詐騙集團是由在中國經商的賴坤宏,負責規劃並架設詐騙電信平台,撥詐騙電話給台灣及中國民眾,再以假檢警方式行騙,得手後透過江永吉洗錢管道,將贓款逐層轉帳、匯款,估計有數百名台灣民眾上當,中國被害民眾更遍及29省(僅青海與海南省倖免),被害人數上千,被騙金額逾台幣15億元。
二、調查經過
警方昨天在主嫌江永吉的別墅床頭查獲現金5100萬元,又在江嫌女友李毅苓(30歲)銀行保險箱搜出700多萬元,發現他可以說是天天抱 著鉅額現鈔入眠,有警官直呼「這輩子第一次見到這麼多鈔票!」
把現金放在臥房床頭,不怕失竊?高中肄業的江嫌無奈地說,「寄放朋友處怕黑吃黑,存銀行怕查扣,藏外面怕被偷,只好放在床頭,想不到還是被查獲。」

原本以為這個最奢華的詐騙集團,首腦是江永吉,但是根據壹週刊報導,幕後黑手竟然是他的女朋友李毅苓。他們詐騙得來的金額還會安排員工旅遊,從曝光的照片來看,詐騙集團的員工從墾丁海產店酒足飯飽後,走在最後頭、戴眼鏡李毅苓長相清秀,年僅27歲,3年前從賣冰的小妹轉行詐騙,靠著聰明的頭腦,負責創新詐騙方式,讓集團業績蒸蒸日上,3年來至少詐騙15億。

警方跟監過程還發現,5月份李毅苓還以每晚10萬元包下擁有私人海灘的民宿犒賞員工,用的當然都是受害人的血汗錢。
警方表示,李毅苓、呂孟鴻(25歲)各從母姓、父姓,兩人都加入江永吉犯罪集團,前天兩人被逮後呂嫌以三萬元交保,昨天呂立即趕回台中縣神岡家鄉的渣打銀 行,打算領走名下的三百萬元,行員聽到一下要領走鉅款,認為神岡是鄉下地方,鉅款有可能是詐騙所得,懷疑該帳戶可能是詐騙帳戶。
行員再發現三百萬元的匯款人是李毅苓,由於行員昨天看到媒體大幅報導江永吉及女友李毅苓涉案,對她的名字有印象,行員打電話給刑事局確認呂孟鴻的身分後, 除通知神岡警方前往銀行了解,並通報檢察官說李毅苓匯給弟弟的三百萬元應是犯罪所得,檢察官立刻凍結款項調查。新聞來源:東森新聞、壹周刊
三、結論
騙一次ㄔㄧ輩子,關幾年出來又是一條好漢,現行法律制裁僅是關幾年,刑期不高又可假釋,關幾年沒什麼了不起,但可以快樂一輩子,這不是很好嗎?所以現行法律制度根本就是鼓勵犯罪,那有誰願意努力工作呢。難怪賣冰妹會轉行當詐騙集團,有時想想不是沒有道理。

2010年7月6日 星期二

住戶違規裝修及外牆挖孔裝設門怎麼處理???

一、緣起
本市5層建築物將房間隔成5個房間,如在5樓頂的夾層另開獨立出入口的違規行為,我們做老百姓的應該怎麼辦,是要抱著棉被痛哭呢,或者請政府老爺來處理,聽說要請老爺處理必須要認識議員代表,這樣事情才會處理的圓滿,否則包你碰一鼻子灰,但是反應到市長信箱也許是種可行的管道,不妨試試看。

二、案情處理
(一)有關案址建物隔間是否未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乙節:
1、本案建築物領有使用執照之5層建築物,依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函釋,係屬非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案址5樓夾層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其裝修行為若涉及增設2間以上居室造成分間牆變更,依內政部96.2.26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釋,應依建築法第77條之2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如違反前開規定,本處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
2、次查案址建築物申請人委託建築師辦理室內裝修,本處使用管理科於99年3月11日以北市都建字第09966384100號函同意備查,符合建築法第77條之2條規定。

(二)有關案址建物是否違反規定應予查拆部分:
1、依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10點規定,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2樓以上陽台加窗或1樓陽台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次依同要點第24點第2項第1款第2目規定,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 之違建,由本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3個以上(含3個)之使用單元等使用。

2、查案址陽台外推及頂樓隔間既存違建隔間單元違反上開規定,本處以陽台及屋頂增建新違建分別查報,陽台違建部分,違建戶拆結;屋頂違建部份,違建科預訂強制拆除在案。

(三)有關案址5樓夾層未依規定另開獨立出入口部分:
1、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或者是,同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2、查案址住戶未依規定擅自於建築物外牆開孔設門,建管處請違規人限期改善,公寓科派員現場勘查,發現已改善完竣。

三、結論
公寓大廈住戶違反規定,亂四來其他住戶不要抱棉被哭,可以向市長信箱反映,也能處理你一些些小問題(不保證有用啦--反正這才是政府機關ㄚ),還有牆壁亂挖孔要怎麼處罰,建管單位傻傻的也分不清楚,真的有點好笑。

2010年7月2日 星期五

畸零地與相鄰土地之愛恨情仇--首部曲

一、前言
畸零地是否為奇貨可居,其實在寸土寸金的大都會區而言一點都沒錯,所以有人蒐購畸零地,其實大部分歸功於建築法相關規定,因為建築土地如非與相鄰畸零地合併才能建築的話,那可就不得了了,獅子大開口的情況,可真的是見怪不怪,以下案例是參考臺北市政府訴願會97年11月19日以府訴字第09770176500號決定書改寫案件。

二、緣起
(一)本案A、B兩區之4棟、5層37戶建築物,坐落於本市文山區景美段一小段8筆土地【原地號為萬O段三塊厝小段91-1等21筆土地(91-1保留地為12.38平方公尺、91-26保留地為20.02平方公尺),B區私設路為148.6平方公尺】,領有69使字第OOO號使用執照,基地內B區留設約6公尺寬之私有通路,陳情人所有700地號土地,部分位於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面積約2.15平方公尺),部分位於6公尺私設通路上。

(二)嗣B區建築物因「三三一地震」震損而拆除重建,經本府發展局核准該棟建築物,以其所在地號等3筆土地(景美段一小段000地號),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5條之2規定辦理重建,惟本案建築師於向建管處申請更正建築地點地號原3筆更正為8筆地號,其中5筆地號,係屬基地內原有私設通路,依內政部83.2.16台(八三)內營字第8372124號函釋,免檢附同意書,核發92建字第100號建造執照。

(三)案址起造人於B棟基地內施工中不慎越界建築,將建築物部分柱位坐落於訴願人所有之700地號土地上,越界建築面積為0.11平方公尺,其後起造人取得該面積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惟訴願人以內政部832168372124號函釋6公尺私設通路以外之土地,仍須檢具同意書為由,堅持起造人須再取得該筆地號6公尺私設通路以外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方屬妥適。

三、爭點:本案核發建造執照前是否需取得7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越界以外部份)或辦理畸零地調處程序,方符合程序。

四、案情釐清--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