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本市5層建築物將房間隔成5個房間,如在5樓頂的夾層另開獨立出入口的違規行為,我們做老百姓的應該怎麼辦,是要抱著棉被痛哭呢,或者請政府老爺來處理,聽說要請老爺處理必須要認識議員代表,這樣事情才會處理的圓滿,否則包你碰一鼻子灰,但是反應到市長信箱也許是種可行的管道,不妨試試看。
二、案情處理
(一)有關案址建物隔間是否未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乙節:
1、本案建築物領有使用執照之5層建築物,依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函釋,係屬非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案址5樓夾層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其裝修行為若涉及增設2間以上居室造成分間牆變更,依內政部96.2.26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釋,應依建築法第77條之2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如違反前開規定,本處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
2、次查案址建築物申請人委託建築師辦理室內裝修,本處使用管理科於99年3月11日以北市都建字第09966384100號函同意備查,符合建築法第77條之2條規定。
(二)有關案址建物是否違反規定應予查拆部分:
1、依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10點規定,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2樓以上陽台加窗或1樓陽台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次依同要點第24點第2項第1款第2目規定,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 之違建,由本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3個以上(含3個)之使用單元等使用。
2、查案址陽台外推及頂樓隔間既存違建隔間單元違反上開規定,本處以陽台及屋頂增建新違建分別查報,陽台違建部分,違建戶拆結;屋頂違建部份,違建科預訂強制拆除在案。
(三)有關案址5樓夾層未依規定另開獨立出入口部分:
1、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或者是,同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2、查案址住戶未依規定擅自於建築物外牆開孔設門,建管處請違規人限期改善,公寓科派員現場勘查,發現已改善完竣。
三、結論
公寓大廈住戶違反規定,亂四來其他住戶不要抱棉被哭,可以向市長信箱反映,也能處理你一些些小問題(不保證有用啦--反正這才是政府機關ㄚ),還有牆壁亂挖孔要怎麼處罰,建管單位傻傻的也分不清楚,真的有點好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