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日 星期五

畸零地與相鄰土地之愛恨情仇--首部曲

一、前言
畸零地是否為奇貨可居,其實在寸土寸金的大都會區而言一點都沒錯,所以有人蒐購畸零地,其實大部分歸功於建築法相關規定,因為建築土地如非與相鄰畸零地合併才能建築的話,那可就不得了了,獅子大開口的情況,可真的是見怪不怪,以下案例是參考臺北市政府訴願會97年11月19日以府訴字第09770176500號決定書改寫案件。

二、緣起
(一)本案A、B兩區之4棟、5層37戶建築物,坐落於本市文山區景美段一小段8筆土地【原地號為萬O段三塊厝小段91-1等21筆土地(91-1保留地為12.38平方公尺、91-26保留地為20.02平方公尺),B區私設路為148.6平方公尺】,領有69使字第OOO號使用執照,基地內B區留設約6公尺寬之私有通路,陳情人所有700地號土地,部分位於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面積約2.15平方公尺),部分位於6公尺私設通路上。

(二)嗣B區建築物因「三三一地震」震損而拆除重建,經本府發展局核准該棟建築物,以其所在地號等3筆土地(景美段一小段000地號),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5條之2規定辦理重建,惟本案建築師於向建管處申請更正建築地點地號原3筆更正為8筆地號,其中5筆地號,係屬基地內原有私設通路,依內政部83.2.16台(八三)內營字第8372124號函釋,免檢附同意書,核發92建字第100號建造執照。

(三)案址起造人於B棟基地內施工中不慎越界建築,將建築物部分柱位坐落於訴願人所有之700地號土地上,越界建築面積為0.11平方公尺,其後起造人取得該面積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惟訴願人以內政部832168372124號函釋6公尺私設通路以外之土地,仍須檢具同意書為由,堅持起造人須再取得該筆地號6公尺私設通路以外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方屬妥適。

三、爭點:本案核發建造執照前是否需取得7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越界以外部份)或辦理畸零地調處程序,方符合程序。

四、案情釐清--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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