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1.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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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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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任 │ 11 3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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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3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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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任 │ 9 2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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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24,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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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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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2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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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 │ 5 2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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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2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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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2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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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1) 司法機關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公證人及觀護人。
(2) 司法機關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之檢驗員、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組、血清
證物組之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技士暨法醫病理組技士。
2.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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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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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任 │ 14 6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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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67,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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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6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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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6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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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6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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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任 │ 9 5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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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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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5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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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5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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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任 │ 5 3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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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3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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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3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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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1) 司法機關司法事務官。
(2) 檢察機關檢察事務官。
(3)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
(4) 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專職談判代表。
(總談判代表、副總談判代表、談判代表)
3.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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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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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任 │ 14 8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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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8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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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8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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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8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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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8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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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任 │ 9 7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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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7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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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6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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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6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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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
註:
(1) 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2) 最高法院暨最高法院檢察署司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司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另按月增支 5,000 元。
(3)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公設辯護人考試錄取人員占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者
,其專業加給月支 35,280 元。
(4) 本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公務人員俸給表100.7.1生效
網址:http://203.64.161.7/~cwkuo/salary-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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