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怎麼辦???

一、緣起:
臺北市各里辦公室申請固定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案件(每月3萬元),有民眾提供的里民活動中心場所係屬既存違建,且未領得使用執照,區公所承辦該址租金補助事宜,會辦單位審查土地使用分區是否設於倉庫區、農業區、保護區及風景區外,現場會勘時,應檢查建物地址與所附資料是否相符。
二、申辦條件及檢附資料:
有關里民活動場所申請地點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且位於1樓避難層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內容:
(一)依本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3條第2、3項規定,建築物變更後之使用類組屬D-1、D-2之里民活動場所、D-5、F-2、 F-3、H-1 場所者,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檢具下列文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變更使用:
1、建築物登記謄本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2、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
3、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圖說。
4、擬變更平面圖。(變更後為里民活動場所者免檢附)。
5、門牌如經戶政機關整編、增編或改編者,應檢附門牌整編、增編或改編證明。
6、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所稱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1、建築物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2、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在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且未領得使用執照者,得以建造執照或營建執照代替之。
3、本府所屬機關核發之合法房屋證明。
(二)次依本府工務局89年8月8日北市工建字第8932027300號函示,有關本市各里民活動場所申請地點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且位於1樓避難層者,免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原核准平面圖及變更後平面圖』等文件圖說,必要時由承辦人調卷查明或現場勘查。
(三)案址建築物面積為66平方公尺,申辦為里民活動中心,依上開函示該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除免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原核准平面圖及變更後平面圖」等文件圖說外,仍應依上開管理辦法檢附其他相關文件。




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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