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4日 星期五

女兒牆或是陽(露)台欄杆???

一、緣起:
臺北市信義路二段基地,改建地上4層,4戶建築物,建築用途為集合住宅,本府工務局59年核發使用執照,因拆除4樓女兒牆,導致下雨、沖洗地板及植物澆水的污水直接流入樓下住戶屋內,讓樓下住戶幹聲連連,因而使上下兩戶人家,演出相互檢舉戲碼,真的是叫警察的叫警察、叫里長的叫里長,以及叫市府其他單位人員的就叫他們來處理,叫人跟叫家裡佣人一樣方便+好用,每個單位人員處理兩家事情,已經忙的不可開交,這應該算是,掃到颱風尾吧。
二、法規依據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第3點及第10款第2點規定,女兒牆係屬屋頂突出物,其高度在1.5公尺以內。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38條規定(63.11.15),設置於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杆扶手高度,在2層以下者,不得小於1公尺,3層以上者,不得小於1.10公尺,10層以上者,不得小於1.20公尺。
但是同條文規定(98.9.8),設置於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桿扶手高度,不得小於1.1公尺;10層以上者,不得小於1.2公尺。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A-1、A-2、B-2、D-2、D-3、F-3、G-2、H-2 組者,前項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10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三、這棟是59年興建的建築物,依當時的設計圖說為4層樓建築物,3樓住戶指稱樓上住戶擅自將4樓女兒牆拆除,依63年前的規定及設計圖說,應指露臺欄杆。
四、這棟4層樓建築物(各樓層總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下),領有使用執照,依內政部64.8.20台內營字第642915號(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99.4.1生效)及96.2.26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函釋,該址建物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且裝修範圍為外牆及露臺欄杆非屬增設廁所、浴室或增設2間以上居室造成分間牆變更,依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款規定,無需申請室內裝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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