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起造人與其股東為免開工逾期導致建照作廢,與關係人合謀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借牌營造,目的係詐騙建管單位,使其誤導認為本案已依規定申報開工無須廢照,似有違反規定的情況產生。
二、申報開工檢附資料
本案起造人將坐落於本市內湖區土地,興建1幢3棟、地上6層、地下2層,共35戶建築物,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領有建造執照,有關起造人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借牌營造,申報開工是否違反規定:
(一)營造公司有無借牌營造:
1、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造業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2、次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第2、3項規定:
(1)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2)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7500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A、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
B、建築物地下室開挖9公尺以下。
C、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下。
3、承造人為營造工程公司,該公司似營運狀況不佳,最近才復業,但取得甲級營造證照,承攬本案工程並未違反上開規定。另起造人申報變更承造人為乙種營造業,建管單位依建築法第55條規定備查。
(二)起造人向建管單位最遲申報開工期限為何?
1、依建築法第54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1次,期限為3個月。
2、建築物起造人在98年3月24日領取建造執照,法定開工日期為98年9月23日,延展1次之開工日期至98年12月23日止,起造人在上開規定期限內,向建管單位申報開工就符合規定。
(三)本案專任工程人員簽証是否有疏失,依營造業法第35條第2款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專業工程人員土木技師,於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之開工查報表簽章,是符合規定的。
三、結論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且須檢齊相關資料向主管建築機關報備。如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1次,期限為3個月。所以申報開工必須自領得執照之日起9個月內申報,不然可能被廢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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