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8日 星期五

樓梯間外牆開孔及掛設空調設備可以嗎???

一、緣起
大樓樓梯間外牆開孔及掛設冷氣空調設備,在大都會區時有所聞,到底可不可以,建管單位也不太清楚,原本認定不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但後來又認定外牆穿孔涉及違反建築法,要求住戶限期改善,真是莫名奇妙。

二、案情探討
(一)冷氣主機非屬建築法規定之雜項工作物,並不屬違章建築查報取締範圍,
(二)樓梯間外牆開孔是否破壞結構影響安全:
1、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2、次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未依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3、建築物領有使用執照,為總樓高為7層樓供公眾使用之建物,經民眾指出該地下室所有權人擅將梯間牆面開孔,打通外牆配管線設置分離式冷氣機,建管單位認定不影響結構安全,但民眾質疑認定憑據為何,為慎重起見,認為安全梯間加設風管及外牆穿孔已違反建築法,請住戶限期提出結構安全鑑定證明。
4、住戶逾期仍未改善,且未提出結構安全證明,建管單位以違反建築法7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科處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及補辦。
5、經住戶向提出結構技師簽證該樓梯間穿孔不影響結構安全之安全證明,經確認無誤後,因本案並無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之明確事證,而撤銷對該住戶的處分。

三、結論
樓梯間外牆開孔如能提出不影響結構安全之安全證明就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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