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不亂停也ㄞ罰----凸!!

這陣子應該說是---衰運連連,

想要不出事都難,

連我那台老金剛的機車,

停在停車格內都會被拖吊,

害我損失白花花800銀兩(含拖費200銀)

真是無法無天---凸(不好意思又抽筋了),

想說政府應該是講理的單位,

哪知道寫那麼多道理給他們聽,

結果還是被丟回來,

擺明的就是要搶錢,

看樣子不去法院告他們,

他們還以為我好欺負,

您說是吧!!

正在寫起訴書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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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04830(星期日)將機車停放劃有機車停車位之騎樓內,卻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交通分隊拖吊,顯然不合情也不合理,更讓人認為有入人罪的情事,理由如下:
1、地點不符:本人停放機車地點為新店區中興路一段,違規舉發地點卻寫為新店區北移路一段39巷口。
2、         拖吊不合理:本地點不影響交通,況且又是假日根本無所謂影響交通情形,為何需要拖吊,多讓我付出拖吊費,沒道理只為了增加拖吊場業績嗎。
3、         停放於停車格還遭取締不合理:本人選擇停放機車地點,都是以不影響交通之場所停放,更何況停放於停車格內,這樣夠守法吧,結果被拖吊,取領車時告訴我的理由是,那停車格是私人劃的,可能是我瞎了眼,不然劃那麼直,很難教人相信那是私人劃的。
4、         舉發單上車主地址填載錯誤,讓我去領車時,還被質疑不是車主,想羞辱人也不是用這方法,也許你們很快樂吧,而我就是該死的刁民吧。
5、 繳費後就不寄紅單給違規人,這是哪門子規定:我雖然繳費了,但我還是不服想申訴,所以我癡癡的等,後來已經等太久了,才打電話(29154340)問紅單什麼時候寄,結果得到的答案卻是,想要申訴就不要繳費,如果已經繳費了,違規單就不會寄給違規人,這有天理嗎,還好當初有影印,不然要申訴,根本就是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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