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筆錄≠紀錄---是這樣嗎?

昨天帶同仁去作筆錄,

因為是小案,

所以我提醒他說,

記得要確認自己的訴求,

是否紀在筆錄內,

同仁後來問完筆錄以後,

他跟我說,

他有把他的訴求--不起訴處分,

告訴問話的人,

但他們紀錄的內容卻是--請從輕發落,

跟他要表達的--不起訴處分不一樣,

因為他們告訴他說,

這不是作文改錯字,

要求他不要隨便改,

怎麼會這樣,

當事人陳述的內容,

紀錄人無法照實記錄,

這是什麼世界ㄚ,

難到是問話人想要的答案,

才可以記載在筆錄內嗎,

真是有夠奇怪的,

都已經什麼時代了,

還搞這種遊戲,

難怪人家會認為司法不公,

也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還有訴求不起訴處分跟從輕發落,

兩者是不一樣的,

從輕發落不等於是不起訴處分,

因為緩起訴也是從輕發落的一種,

但緩起訴是要繳錢給國庫的耶,

不過筆在人家手上,

要怎麼寫就怎麼寫,

我也只能笑笑,

只是不要給我碰到,

鐵定給他----掀桌,

看倌您評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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