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帶同仁去作筆錄,
因為是小案,
所以我提醒他說,
記得要確認自己的訴求,
是否紀在筆錄內,
同仁後來問完筆錄以後,
他跟我說,
他有把他的訴求--不起訴處分,
告訴問話的人,
但他們紀錄的內容卻是--請從輕發落,
跟他要表達的--不起訴處分不一樣,
因為他們告訴他說,
這不是作文改錯字,
要求他不要隨便改,
怎麼會這樣,
當事人陳述的內容,
紀錄人無法照實記錄,
這是什麼世界ㄚ,
難到是問話人想要的答案,
才可以記載在筆錄內嗎,
真是有夠奇怪的,
都已經什麼時代了,
還搞這種遊戲,
難怪人家會認為司法不公,
也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還有訴求不起訴處分跟從輕發落,
兩者是不一樣的,
從輕發落不等於是不起訴處分,
因為緩起訴也是從輕發落的一種,
但緩起訴是要繳錢給國庫的耶,
不過筆在人家手上,
要怎麼寫就怎麼寫,
我也只能笑笑,
只是不要給我碰到,
鐵定給他----掀桌,
看倌您評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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